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訴人 湯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烽 即 陳建廷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董庭誌
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