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4號
原告 張杜筠慧
被告建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宜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物品清空並騰空返還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825元。查系爭土地面積215.39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2300元計算,標的價額為1341萬8797元(215.39平方公尺×6萬2300元=1341萬8797元)。聲明第2項前段標的價額9649元。聲明第2項後段為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聲明第1項、第2項前段標的價額為1342萬8446元(1341萬8797元+9649元=1342萬8446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42萬844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萬8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