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告 簡鈺璇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雅儒 、 陳致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許雅儒、陳致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