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告 何男
法定代理人何O佑即何男之父
陳O臻即何男之母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男、甲男之法定代理人、乙男、乙男之法定代理人、丙男、丙男之法定代理人、丁男、丁男之法定代理人、戊男、戊男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