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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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文琦
選任辯護人朱清奇律師
楊玉珍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地22024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8號、第50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鄭文琦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鄭文琦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 蔡洲 成立調解,告訴人就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