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6號原告 王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被告 王志玉
王小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9212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建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土地,並與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8400元相同之同段23-14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8月間交易單價為每坪24萬9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7萬5322元(每平方公尺=0.3025坪,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249000元÷3.3058=753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依據,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8平方公尺,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7萬5116元(計算式:75322元×78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21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