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附表:E┌──────────────────────────────────────────────────────┐│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江文貴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貳萬元│AA0七五八00│││││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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