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七號
聲請人郁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郁全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苑裡 │九十三年五月八日│伍萬捌仟參佰參拾│CK0一九九七一││││甲○○│分行││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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