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苗分行證券經紀商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苗分行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面額新臺幣六千九百零三元,支票號碼第A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陸仟玖佰零參元│AA三二九六七七││││苗分行│苗分行│││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