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聖雄水電行 徐國忠苗栗縣台中商業銀行竹南│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捌萬零肆佰伍拾壹│CNA二00九六│││││分行││元│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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