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戴伯特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九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恆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