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戊○○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因損害賠償費用計算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