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中縣新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第56
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4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經本院調取93年度催字第4578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1│臺灣省合作金庫│80NE0000000││壹│壹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