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豪進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