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58號聲請人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58,975元│92年10月31日│YA0000000│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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