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二Z000000000│一│一000││││份有限公司││二││││├─┼─────────┼────────────┼────────────┼───┼────┼───┤│2│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二Z000000000│一│一000││││份有限公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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