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甲○○
(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竊盜件,㈠乙○○前於民國(下同)94年9月30日經本院拘提到案,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2、3、4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94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2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㈡甲○○則於94年7月28日移審時,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94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0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4年12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乙○○居無定所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甲○○犯有多件竊盜案件,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乙○○應自95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自95年2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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