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沛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2,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
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