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