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小字第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顧問費及違約金,聲請本院對被告乙○○核
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