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月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年、101年間,先後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㈠於100年8月30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㈡於101年8月13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上判決均確定於一審,嗣前開㈡、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1年6月6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13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26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