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EAKPHR.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貳張及簽單收據肆拾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UEAKPHROMSAMAI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簽注單2張及簽單收據46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簽注單2張及簽單收據46張,為被告所有供違反前開罪行所用之物,此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前開扣案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均得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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