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7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7346號債權人 施明瀚 債務人 曾淑卿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83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查調債務人勞保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街00號7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