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竣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竣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追訴要件: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竣傑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罪名:
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加重:
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
經檢察官主張為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經核無誤。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再審酌被告前案及本案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見其遵法意識薄弱,未能因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且參酌本案犯罪情節,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後,不至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中雖供出毒品來源,惟檢察官並未查獲其人,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故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科刑:
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澈底戒除毒品,隨即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毫無戒毒悔改之意;惟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被告犯後坦承犯罪,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392號被告許竣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竣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31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6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第5799號、第7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5月6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友人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8日晚間5時22分,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竣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考量被告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揆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敬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