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韻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1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玳瑁指甲8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韻暄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31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玳瑁指甲8片,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既有明文,則非法輸入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自係法所禁止之違禁物,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1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附卷可佐。而扣案之玳瑁指甲8片,係被告自國外進口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經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判定其為海洋保育類動物玳瑁之產製品等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2年3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112年4月10日館生字第1120002666號函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亦明。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立法者既已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新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然此規定係於105年7月1日前訂定,則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則無適用餘地,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