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174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秋蘭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銀行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與除戶謄本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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