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