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陳秋月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宜憲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游玉子 聲請人即債權人吳藏相對人即債務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陳秋月、吳宜憲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游玉子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藏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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