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喬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