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建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五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