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9│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0│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