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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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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