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五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均係認定被告甲○○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犯行,然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將「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誤載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