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堆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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