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李新路 被告 蔡秉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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