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秋雄
林李素珠 住同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林傳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一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秋雄、林李素珠各新臺
幣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傳欣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一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