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字第2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交簡字第26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37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甲○○及陳00受有傷害,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一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並未逃逸,留於現場製作筆錄,此有卷附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為被告疏於注意前方路況及未禮讓告訴人機車先行,致與告訴人機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又被告事後雖多次承諾欲與告訴人和解,惟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其犯罪情節,諭知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調偵字第1374號被告丙○○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106巷29號4樓現居高雄市鼓山區○○○路87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8年8月16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街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鼎盛街與成功一路之路口,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之,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減速並留意前方路況,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其子陳○○(00年0月出生),沿成功一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前述路口,因避煞不及,而遭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之車頭撞擊其機車左側車身,甲○○與其子陳○○因而均人車倒地,甲○○並受有左膝皮下血腫、雙膝擦挫傷之傷害,陳○○則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顏面擦傷及前胸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丙○○於本署偵查中│渠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不│││之自白│慎撞擊告訴人甲○○所騎乘││││之機車,致甲○○、陳○○││││倒地受傷之事實。│├──┼───────────┼────────────┤│二│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其騎乘機車搭載其子陳○○│││述(已具結)│於上述時、地,遭被告之自││││小客車撞擊,致其與其子均││││倒地受傷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於上揭時間駕車至前開│││路交通事故照片、高雄市│路口,未禮讓告訴人之機車│││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事故│,致其休旅車之車頭撞擊告│││分析研判表│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造成告訴人及其子陳○○││││受傷之事實。│├──┼───────────┼────────────┤│四│甲○○、陳○○之診斷證│告訴人與其子陳○○因車禍│││明書各1份│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業已當庭承諾賠償告訴人損失,卻再三毀約,毫無和解誠意,請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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