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2號
105年度聲字第933號105年度聲字第934號105年度聲字第935號105年度聲字第936號105年度聲字第937號105年度聲字第938號105年度聲字第939號105年度聲字第940號105年度聲字第941號105年度聲字第942號105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3號、105年度重國字第22號、105年度重國字第45號、105年度重國字第34號、105年度重國字第46號、105年度重國字第49號、105年度重國字第51號、105年度補字第278號、105年度補字第228號、105年度補字第554號、105年度國字第22號、105年度國字第21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以:本院如附表所示聲請迴避案號欄所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承審法官,有多件另案遭聲請人聲請迴避中,且現經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該等法官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審理系爭案件,又未按原聲請狀所述事項核辦,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復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系爭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承辦法官迴避,惟系爭案件已於如附表「終結日期」欄位所示時間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在案,有系爭案件之民事裁定、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遲至系爭案件終結後之民國105年4月12日始具狀聲請系爭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承辦法官迴避,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迴避,已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查聲請人 魏陳秀芳 、廖秀松並非附表編號1、3、4、8、10、11號各該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及聲請人魏陳秀芳並非附表編號2、5、
6、7、9號之各該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上開案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案件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倩儀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人│聲請迴避案號│當事人│終結日期│聲請迴避法官│├──┼──────────┼─────┼──────────┼──────────┼──────┼───────┤│01│105年度聲字第932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43號│魏高明│105年3月25日│ 林欣苑 ││││魏陳秀芳││││││││廖秀松│││││├──┼──────────┼─────┼──────────┼──────────┼──────┼───────┤│02│105年度聲字第933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22號│魏高明│105年3月25日│ 林芳華 ││││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廖秀松│││││││││││├──┼──────────┼─────┼──────────┼──────────┼──────┼───────┤│03│105年度聲字第934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34號│魏高明│105年3月25日│ 羅立德 ││││魏陳秀芳││││││││廖秀松│││││├──┼──────────┼─────┼──────────┼──────────┼──────┼───────┤│04│105年度聲字第935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45號│魏高明│105年3月28日│ 方祥鴻 ││││魏陳秀芳││││││││廖秀松│││││├──┼──────────┼─────┼──────────┼──────────┼──────┼───────┤│05│105年度聲字第936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46號│魏高明│105年3月28日│ 張文毓 ││││魏陳秀芳││廖秀松││││││廖秀松│││││├──┼──────────┼─────┼──────────┼──────────┼──────┼───────┤│06│105年度聲字第937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49號│魏高明│105年3月29日│ 葉雅婷 ││││魏陳秀芳││廖秀松││││││廖秀松│││││├──┼──────────┼─────┼──────────┼──────────┼──────┼───────┤│07│105年度聲字第938號│魏高明│105年度重國字第51號│魏高明│105年3月29日│ 詹駿鴻 ││││魏陳秀芳││廖秀松││││││廖秀松│││││├──┼──────────┼─────┼──────────┼──────────┼──────┼───────┤│08│105年度聲字第939號│魏高明│105年度補字第278號│魏高明│105年3月24日│ 楊雅清 ││││魏陳秀芳││││││││廖秀松│││││├──┼──────────┼─────┼──────────┼──────────┼──────┼───────┤│09│105年度聲字第940號│魏高明│105年度補字第228號│魏高明│105年3月23日│楊雅清││││魏陳秀芳││廖秀松││││││廖秀松│││││├──┼──────────┼─────┼──────────┼──────────┼──────┼───────┤│10│105年度聲字第941號│魏高明│105年度補字第554號│魏高明│105年3月30日│ 劉素如 ││││魏陳秀芳││││││││廖秀松│││││├──┼──────────┼─────┼──────────┼──────────┼──────┼───────┤│11│105年度聲字第942號│魏高明│105年度國字第22號│魏高明│105年3月25日│ 柯姿佐 ││││魏陳秀芳││││││││廖秀松│││││├──┼──────────┼─────┼──────────┼──────────┼──────┼───────┤│12│105年度聲字第943號│魏高明│105年度國字第21號│魏高明│105年3月25日│柯姿佐││││魏陳秀芳││魏陳秀芳││││││廖秀松││廖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