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運利木箱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江新 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展余林家妃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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