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69號聲請人 江聰明 相對人 謝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及101年度婚字第688號之原告)原起訴事件(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等)乃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