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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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維宸
李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