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三鼎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被告 蔡宗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2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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