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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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宏盛天母公園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鍾傑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翁健祥 律師複代理人 許淑惠 律師被告 方國俊
胡友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
陳建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房屋增建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所提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