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昕琳 、 温忠平 、 吳文賢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3,070元,並提出委任陳紹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