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上訴人 蘇揚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崴 被上訴人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複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蘇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潘國崴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潘文方 死亡,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被上訴人聲請,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選任潘國崴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嗣上訴人於107年12月17日選任潘國崴為董事,並於107年12月26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6頁),則上訴人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潘國崴迄未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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