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8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育德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 律師
李庭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育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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