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1號原告 楊美蘭 (即 楊天瑞 與 楊歐麦 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明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楊雅淳 (原名 楊美鳳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樹成
周宗旻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雅淳(原名楊美鳳,即已故原告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次女)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條、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查本件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有陳報及承受訴訟狀附卷可參,訴訟程序於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已故之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順序之繼承人,除楊美蘭、楊蓓蓁、楊美雲、楊美惠及楊振明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尚有次女楊雅淳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以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