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1號原告 楊美蘭 (即 楊天瑞楊歐麦 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明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楊雅淳 (原名 楊美鳳 ,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樹成
周宗旻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雅淳(原名楊美鳳,即已故原告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次女)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條、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查本件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有陳報及承受訴訟狀附卷可參,訴訟程序於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已故之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順序之繼承人,除楊美蘭、楊蓓蓁、楊美雲、楊美惠及楊振明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尚有次女楊雅淳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以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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