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上訴人 江蕭滿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老人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