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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