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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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2,000元,雖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及送達證書6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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